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邻苯二甲酸盐法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?

 更新时间:2018-12-17 点击量:1656
 法律规范

欧盟方面,1999 年公布的1999/815/EEC 指令说明,放入三岁儿童嘴中的聚氯乙烯(PVC) 相关儿童玩具及相关用品中,六项可塑剂不得超过0.1%的限制(六项可塑剂为:邻苯二甲酸(2-乙基已基)酯DEHP、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、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BBP、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 、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 及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)。
2005 年12 月27 日,欧盟发布新的指令2005/84/EC要求如下:
所有玩具及育儿物品中,DEHP、DBP 及BBP 的含量不得超过0.1%,否则不得在欧盟市场出售。
所有可以放入儿童嘴中的玩具及育儿物品,DINP、DIDP 及DNOP 的含量不得超过0.1%。
美国方面,加州于2008年2月提出AB 1108法令,预计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,其要求同2005/84/EC。
丹麦方面,除了同上述欧盟所规定的六项含量要求外,针对小于三岁幼童所使用的玩具及育儿物品,其他任一项邻苯二甲酸酯类含量不得超过0.05%。
中国优先污染物黑名单中包括:邻苯二甲酸二甲酯、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和邻苯二甲酸二辛酯。2011年6月卫生部发布公告,要求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DEHP,DINP和DBP的大残留量分别为1.5mg/kg,9.0mg/kg和0.3mg/kg。 
中国台湾环保署,已将DEHP、DBP、DMP列管为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管制。DnOP则被列管为类毒性化学物质,限制其使用用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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